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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东方比逊及董事长涉四项违规被监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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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东方比逊及董事长涉四项违规被监管警示

  中新经纬12月28日电 深圳证监局28日披露关于对广东东方比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东方比逊”)、熊仁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深圳证监局网站  深圳证监局表示,经查,东方比逊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未独立开展东方比逊—新三板16号基金(以下简称新三板16号)所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和投资决策,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  二是未对广州比逊壹号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州比逊壹号)、广州星海国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州星海国政)、广州捷硕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州捷硕)、广州久丰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州久丰)等四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以及东方比逊-新三板12号基金(以下简称新三板12号)、东方比逊-新三板15号基金(以下简称新三板15号)等两只私募基金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三是自2021年起,未按合同约定向东方比逊—双头鹰贰号基金、广州久丰、新三板12号、东方比逊-新三板13号基金(以下简称新三板13号)、新三板15号、新三板16号基金、东方比逊—人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披露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  四是未留存广州比逊壹号、广州星海国政、广州捷硕、广州久丰等四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以及新三板12号、新三板13号、新三板15号等三只私募基金部分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相关资料。  深圳证监局指出,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熊仁红自公司成立至今担任东方比逊法定代表人,自公司成立至2019年10月担任公司总经理,2019年10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东方比逊、熊仁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来源:中基协网站  中基协信息显示,东方比逊成立于2014年3月,注册资本1亿元,实缴资本5082万元,业务类型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类FOF基金。该公司全职员工人数3人,取得基金从业人数3人,管理规模区间0-5亿元。(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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